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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喝就瘦的减肥咖啡竟含违禁品!有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2623次举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通过购物平台从上家处购买名为“YSO Majic”的减肥咖啡,被告人杨某服用一段时间后认为有明显瘦身效果,便从该上家处以每盒138元至158元的价格购进,又以每盒260元至49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董某等人。

 

后来,被告人杨某得知该减肥咖啡可能含有违禁成分,且已导致多名购买人员食用后出现口干、头晕、便秘等不良反应,仍然继续销售。

 

“YSO Majic”减肥咖啡中《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物质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共计4288元,非法获利1690元。

 

都江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其所售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都江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禁止被告人杨某从事食品相关活动。

 

关于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种,有降低食欲,减少进食,让人有饱腹感的作用,长期服用含该成分的减肥药,会出现口干、失眠、腹泻、心率升高、月经紊乱、癫痫发作、四肢抽搐等反应,严重时可导致中风

 

2010年,西布曲明已被多国宣布禁止生产和销售,并被列为违禁药,我国于20101030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法官提醒

以瘦为美是许多人的追求。但因减肥心切盲目购买特殊功效减肥食(药)品,最终严重消耗自己身体健康,甚至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实在不可取!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要谨慎辨识,特别是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要提高警惕。

 

本案中,由于人体服用西布曲明后出现较为明显的减重效果,不法商贩不顾禁令、铤而走险。食品安全大于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挑战的是基本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牵动的是全社会的神经。成都法院将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

 

 爱美是人的天性

 愿你选择健康的方式爱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文章来源:都江堰法院 中院刑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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