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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打赏主播的巨额资金,老公还能要回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转载浏览:231次举报

成年已婚女子打赏男主播近百万

双方还发展为恋人关系……

近日,天津三中院妥善审理了

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

 

案情概述

杨某与妻子高某于201169日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经营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迷上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诱导高某在直播间刷礼物、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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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

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

引诱打赏及交流话语

 

根据某直播平台提供的高某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记录,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于2022710日至2023421日,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前后在孙某直播间发送虚拟道具打赏换算成人民币高达92万余元。丈夫杨某发现钱款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返还收益4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

案涉网络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无效情形

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

上诉至天津三中院

 

杨某诉称,高某向某直播平台充值钱款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杨某提交高某与孙某2023114日至2023422日期间微信聊天记录,主张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的45万余元款项。

孙某辩称,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可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订单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天津三中院经审查认为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及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

观众、主播分别通过直播平台自主注册和签约,成为其用户和直播服务提供方。直播平台将直播服务作为其向观众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向观众进行开放,由观众根据个人喜好自主选择观看特定主播的直播内容,三者之间形成特定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观众在观看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中,一般并不需要付费或者打赏。观众在观看直播过程中对主播进行打赏,所用虚拟货币系观众向直播平台充值后所购买,而主播通过用户打赏获得的虚拟货币,也并非其直接获得钱财,二者都依赖于直播平台的组织和结算,二者之间不发生直接款项往来。观众基于对个别主播的喜爱及崇拜,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不仅会产生不一样的特效体验,也会获得主播应邀进行的特定表演、特别关注以及其他观众的认可,自我的心理满足等,还可能获得诸如账户升级,成为直播间管理员等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因此,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并向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具有消费性质。一审法院认定直播打赏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且已经履行完毕,处理正确。

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且其基于婚外情感交往,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邀请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天津三中院判决孙某十日内

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

返还杨某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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