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栗法院,作者上栗县法院
转发二维码到微信群
即可领取小礼品
以为天降馅饼
实则暗藏陷阱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彭某了解到以免费送礼品的方式,吸引路人使用手机将所推广的二维码转发至符合要求的微信群中,就可从上线处获得报酬,每推广一个群可获益12至15元。同年8月3日,彭某邀任某一起先后在江西崇仁、乐安、上栗等多地从事该“地推”活动,共获利3万余元。
2022年8月9日,吴某在某微信群内扫描二维码后被诈骗11万余元。同年8月13日,彭某、任某被抓获归案后赔偿了吴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任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惩处。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地推”是指在街上随处可见扫码加好友可获赠小礼品的推广者,是一种职业,主要推广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产品。当前,部分“地推”人员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提供的二维码是用于上游犯罪人员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仍以“送礼品”的方式推广发送二维码及扫码后弹出的招聘、刷单、兼职等诈骗类广告宣传信息至不特定路人手机微信群中,导致微信群中成员可能面临被上游犯罪人员诈骗的风险。
对此,提醒大家:一方面,要擦亮眼睛,切不可因贪图蝇头小利转发来历不明的二维码或信息,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另一方面,不要随意点击、扫描陌生链接、二维码,一旦涉及转账、汇款等要求时要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
文章来源:综合上栗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