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传销以更加隐匿的方式变种出现
令人难以辨别
防不胜防
2016年至2019年期间
某国际集团相继推出
国际平台电子股“福气单位”
VV农场平台电子股“稻米”
和虚拟币“SBC币”
鼓吹该平台内的电子股只涨不跌
投资必能获得高额回报
打着理财赚钱的幌子吸收会员投资
加入者必须经该平台的会员推荐
并购买一定金额的“理财产品”
作为入门费
才能成为会员
新会员被推荐入会后
老会员可享6%至15%不等的提成
下线越多,投资金额越大
与之对应的会员级别的提成也水涨船高
2016年
王某经人推荐成为该传销平台会员
并在阳江地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82人
形成层级10层
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资金9445多万元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无视国家法律
以高额收益为诱饵
引诱参加者购买理财产品
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组织内形成若干层级的上下线人际网络
以参加者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
作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情节严重
遂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活跃,传销也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变相出现,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造各种投资名目,或许以高息、或许以投资入股、或许以高薪职位、或许以发展下线获提成等等。犯罪分子主要通过“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手段进行传销,其经营的所谓产品只是象征性的“道具”。法官在此提醒,当前一些线上传销鼓动性很强,且传销骗局也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手段也更为多样,可谓是“骗你没商量”。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那些让你交钱再赚钱、“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切勿参与。要树立勤劳致富、传销违法、拒绝传销的防范意识,共同抵制、防范传销活动。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2】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