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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称收入减少,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转载浏览:198次举报

诉讼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收入减少为由,起诉请求降低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本期以案说,通过槐荫法院赵洪彬法官审理的抚养费纠纷一案,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魏小某系魏某与陈某的婚生子,20216月陈某向槐荫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魏某离婚,婚生子魏小某由陈某直接抚养,魏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魏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陈某称在离婚诉讼中,魏某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根据他的每月实际收入,依法判决魏某每月支付魏小某抚养费3500元。同时,陈某还自述其租房居住,每月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奶粉等生活花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随着孩子的长大,教育投资、衣食住行等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魏某则称疫情对交通运输业影响很大,其收入下降,无法承担上述抚养费,故诉至槐荫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

魏小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魏某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应否降低?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魏某与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子魏小某由陈某直接抚养,魏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魏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现魏某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但其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已导致其无力支付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再考虑到魏小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魏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魏某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或者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呢?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但是,若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暂时性严重降低的,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当其恢复抚养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魏某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就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虽然其工资收入 2022年度有减少,其仍有能力支付魏小某每月3500元抚养费,故法院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魏某要求降低支付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稿:李文筱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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