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两家公司
却不进行营业活动
案情回顾
2017年,蒋某在奉新县使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了两家公司,并让黄某负责经营管理。这两家公司实际系空壳公司,并未进行具体营业活动。
经统计,2018年1月至5月,黄某在明知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多次给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3份,发票金额共计2887.845715万元,税额共计483.4556万元,并按照票面金额一定比例从中赚取开票手续费。其中,经余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开票金额213.425216万元,税额36.282284万元,余某从中赚取手续费。
法院审理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与他人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在明知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具体管理涉案两家空壳公司,并具体经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余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余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企业要守法经营依法依规纳税
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
利用空壳公司赚取票点差额
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无本买卖”
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章来源:综合奉新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