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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怎么花?如何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3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287次举报

婚姻关系交织着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权利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到底能怎么花?

 

分居期间出现不合理大额支出,该如何补偿?

赵某与林某于2012年结婚,因赵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逐渐感情淡漠,20218月正式分居,分居后赵某起诉离婚,林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分居期间对方的大额支出分歧较大,赵某对林某15万元房租支出提出异议,林某称用于支付三个季度房租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林某对赵某于20221月至5月间累计给父母转账40万元、取现40万元、给亲戚转账20万元提出异议,赵某称给父母转账是用于感谢老人带孩子、带老人出去旅游,并称取现用于过节花费,给亲戚转账系资助亲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对其大额支出做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交了证据,赵某对其大额支出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也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赵某向林某支付折价补偿款60万元。

 

释法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但夫妻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一分一厘的支出都要征得对方同意,若未征得同意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这也不利于社会经济运行,故法律还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仅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均应予以分割。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是指离婚时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故双方各自用于日常生活所花费掉的财产不再分割,但如一方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支出,且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可能会构成虚构债务或者隐藏、转移、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折价补偿。就大额支出的认定,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对大额支出的陈述,结合一方分居前收入水平、日常消费习惯,考虑分居后增加的必要支出等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后,在外租房系林某生活所必需,且林某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存在真实租赁关系,且房租消费符合当地市场行情,属于合理的日常生活花费。就赵某的支出,赵某虽然进行了解释,但结合以往支出情况及双方的收入水平,赵某在提出离婚后的短时间内支取100万元,显然属于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故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支付林某60万元折价款。

 

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离婚时多分财产?

 

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释明双方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信息,闫某均未向法院提交工商银行卡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闫某确实在法院明确要求提交全部财产信息的情况下,未如实向法院提交其工商银行卡信息,属于故意隐匿财产,故对朱某酌情予以多分。法院最终判决准予闫某、朱某离婚,并对朱某多分财产。

 

释法  

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如果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那么这就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相应赔偿,一般表现为要求支付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相应比例的折价款。并且,法律亦规定了对侵权方的惩戒措施,如认定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对该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该规定来源于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进行了修改,首先是将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婚姻存续期间,而不仅仅限于离婚期间;其次是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认定一方有故意大额消费、大额支出,另一方也可据此要求多分财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上述侵权行为,财产权受到侵犯的一方可以再次提起分割请求,但该权利的行使受三年诉讼时效的约束,自该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法院已经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书,并要求双方如实填写,在此情况下,闫某仍然隐瞒不报其工商银行卡财产,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依法对闫某少分。

 

夫妻关系是构建家庭的基础,夫妻之间家庭地位平等,应该互相关爱,互相扶持,互相尊重,彼此忠实,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自觉维护好和谐、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彼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在遇到矛盾时,多些理性思考,采取温和手段妥善解决矛盾,即使双方矛盾无法调和,也要守住道德底线,不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仅会加深夫妻矛盾,还可能会触及法律红线、受到法律制裁。

 

(文章原载于中国妇女报)

 

文章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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