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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分或少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3月14日分类:转载浏览:250次举报

本是亲密无间的夫妻关系,而婚姻一旦走到尽头,双方往往会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执。若一方私自转移共同财产,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该如何应对?法院又该如何判决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巨野法院大义法庭申建丽法官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郭某(男)于201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后因家庭琐事频发争吵,202311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郭某应诉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明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庭审时主张,刘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应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1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诉前调案件立案受理。202312月,刘某从银行取出现金22000元,间隔一天后又从还未到期的账户中一次性取出10万元。庭审时,原告刘某主张该费用已全部用于生活支出,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郭某主张,其并不知道存款被原告刘某取出,刘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应予少分。经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12万余元,法院酌定刘某分得2万余元,郭某分得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寄语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双方离婚诉讼时均应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既是对彼此财产权利的尊重,也是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即使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发生变化,也不应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若有一方作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然应当受到规制和惩戒。夫妻之间,理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对爱人多一些耐心和理解,对孩子多一点包容和支持,对老人多一点关爱和呵护,共同营造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

 

文章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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