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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危险废物高达23.271吨,江西这四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297次举报

非法倾倒油漆废渣

高达23.271

四人获刑!

 

案情回顾

202210月,被告人蒙某在赣州某家具公司维修底漆房,该公司老板龙某某询问其是否会处理油漆废渣并表示可以支付报酬。蒙某为谋求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用箱式货车将该公司生产车间堆放的油漆废渣倾倒在选定的一处塌方点。

 

事后,蒙某获取违法所得7317元,张某某获取违法所得3316元,王某某获取违法所得1066元。案发后经现场称重,蒙某等人倾倒的废物重量合计23.271吨。

 

经鉴定,蒙某等人倾倒的油漆废渣、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倾倒的危险废物导致大气环境、土壤表层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被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费总计180743.3元。

 

法院审理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张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某家具公司、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上述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到三万元不等;判处被告单位某家具公司罚金二十五万元。

 

大家要提高法治意识

切勿非法倾倒油漆废渣等危险废弃物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绿色家园你我共建

 

 

文章来源:赣州市南康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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