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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某集资诈骗案——以宣称“投资茶叶”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3月11日分类:转载浏览:481次举报

苟某某集资诈骗案——以宣称投资茶叶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苟某某,男,汉族,1980108日出生。20209月,在被告人苟某某的安排下,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到贵阳市云岩区注册成立了贵州迪百茶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租赁公司经营场所,由被告人苟某某和徐某某负责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成立后,主要开展的业务是以投资茶叶为诱饵,以高额利息为吸引,以街头发放传单和电话宣传的方式,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尤其是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吸收资金。被告人苟某某获得所吸收的资金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2020年,该公司共向72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520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2164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人民币739836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项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且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苟某某,向多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752000元,除返还返还利息人民币12164元外,其余739836元拒不交待去向,依法可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4021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俱领,责令被告人苟某某退赔人民币699626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POS机两台予以没收销毁。

 

老年安则家庭安,家庭安则社会安。非法集资类的养老诈骗犯罪严重损害老年群体的财产权益和精神健康,影响构建和谐社会。本案中,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结合事实和证据,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苟某某定罪并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实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骗老坑老的非法集资犯罪从严打击的鲜明立场。人民法院在此提示老年群众要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在实际投资以前多与子女、亲戚沟通商量、征求意见。投资返利项目时要做到三留意一抵制:一是留意投资项目是否完成登记、备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二是留意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合法;三是留意投资项目承诺的返利收益是否符合通常市场规律;抵制所谓的高额返利高价回购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守护自身钱袋子安全。

 

文章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二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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