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信用卡
能获取高额回报?
不断追加投资
却都打了水漂……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王某某为获取巨额资金,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投资人谎称其正在从事帮他人代还信用卡以赚取手续费的投资项目,并通过向投资人出示其伪造的项目合作协议、发送其正在操作多台POS机刷卡转账的视频等方式骗取投资人信任,承诺每投资一万元可每日获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高额回报,吸引投资人向王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转账投资款。
期间,王某某还以刷卡业务量增大、资金紧张等理由,鼓动投资人向亲戚朋友吸收资金以加大投资力度。王某某在收取投资款后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为投资人发放返利,并将投资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开销。
2021年5月,王某某资金链断裂,无力向投资人发放返利,便以银行清算导致账户异常等虚假理由继续骗取投资款。2021年8月,王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经查,近10名被害人投资后实际损失超百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
鹏法君说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征,其后果是使非法集资参与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不仅严重威胁个人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一是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是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假货币、金融租赁业务等吸收资金;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形式吸收资金;四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等。
鹏法君提醒,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防范非法集资。
文章来源:龙华区法院 作者:王迪王佳淑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