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通常是男方)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作具有人身依附性、附条件的“特定赠与”,基于地方风俗习惯,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一般由其父母代为保管,“代为保管”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变,“彩礼”所有权仍归属于女方。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利系被告高某千、岳某会的女儿,患有精神疾病十多年,后经治疗好转。201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案外人张某杰,后原告与张某杰订婚。订婚时,张某杰两次共给付原告彩礼44万元,其中第一次给付28万元,第二次给付16万元,原告将该款项均交由二被告保管,后将该款存入被告岳某会银行账户。原告婚后由于生育孩子及看病,导致生活困难。期间,被告也曾拿出部分存款给原告治病。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彩礼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代为保管的彩礼钱。
二被告辩称,下“彩礼”也称为“下聘礼”,张某杰给付的“彩礼钱”并非属原告一人所有,当然也包括对女方父母对其抚养、照顾的感谢。46万元包括:2万元的改口钱,4万元的礼品干折钱,给被告岳某会盖房子的11万元,打到原告卡上5万元,原告住院治疗花费6万余元,原告出门给她陪送4万元、送终米现金24000元,买小车花费2000元。故此,二被告不应全额返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系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有明显的习惯性。根据民间风俗习惯,在订立婚约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通常情况下接受彩礼的是女方或女方的父母,彩礼由女方父母保管。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婚姻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财产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而当结婚条件实现时,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以婚约的一方当事人即女方个人所有,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即使由女方父母收下彩礼,也只是代女儿进行保管。结合案件事实及被告抗辩意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双方陈述的通常彩礼的给付方式、金额及本案彩礼的给付方式、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二被告应将剩余“彩礼钱”返还原告。
法官说法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助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回顾“彩礼”是“婚嫁六礼”中“纳征”的延续,既是我国传承数千年的重要习俗,又是我国法律的重要规制对象,兼具法理性质与情理价值。但在当下,彩礼的功能发生了“异化”,如有些地区流行:“三斤三两”“万紫千红一片绿,外加一动不动”“五个九万九”“前十八后十八”,名目繁多的天价彩礼、有去无回的高额彩礼,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幸福埋下了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
文章来源:成武县人民法院晁梦阳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