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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子女保管的“彩礼”,基于请求需返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640次举报

裁判要旨

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通常是男方)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作具有人身依附性、附条件的特定赠与,基于地方风俗习惯,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一般由其父母代为保管,代为保管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变,彩礼所有权仍归属于女方。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利系被告高某千、岳某会的女儿,患有精神疾病十多年,后经治疗好转。201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案外人张某杰,后原告与张某杰订婚。订婚时,张某杰两次共给付原告彩礼44万元,其中第一次给付28万元,第二次给付16万元,原告将该款项均交由二被告保管,后将该款存入被告岳某会银行账户。原告婚后由于生育孩子及看病,导致生活困难。期间,被告也曾拿出部分存款给原告治病。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彩礼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代为保管的彩礼钱。

二被告辩称,下彩礼也称为下聘礼,张某杰给付的彩礼钱并非属原告一人所有,当然也包括对女方父母对其抚养、照顾的感谢。46万元包括:2万元的改口钱,4万元的礼品干折钱,给被告岳某会盖房子的11万元,打到原告卡上5万元,原告住院治疗花费6万余元,原告出门给她陪送4万元、送终米现金24000元,买小车花费2000元。故此,二被告不应全额返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系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有明显的习惯性。根据民间风俗习惯,在订立婚约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通常情况下接受彩礼的是女方或女方的父母,彩礼由女方父母保管。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婚姻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财产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而当结婚条件实现时,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以婚约的一方当事人即女方个人所有,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即使由女方父母收下彩礼,也只是代女儿进行保管。结合案件事实及被告抗辩意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双方陈述的通常彩礼的给付方式、金额及本案彩礼的给付方式、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二被告应将剩余彩礼钱返还原告。

 

法官说法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助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回顾彩礼婚嫁六礼纳征的延续,既是我国传承数千年的重要习俗,又是我国法律的重要规制对象,兼具法理性质与情理价值。但在当下,彩礼的功能发生了异化,如有些地区流行:三斤三两”“万紫千红一片绿,外加一动不动”“五个九万九”“前十八后十八,名目繁多的天价彩礼、有去无回的高额彩礼,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幸福埋下了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

 

文章来源:成武县人民法院晁梦阳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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