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单独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后抚养孩子一方意外死亡,孩子实际由祖父母抚养,祖父母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
跟着小编来看看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赵某某、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男孩刘小A。2015年1月赵某某、刘某某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刘小A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刘某某意外死亡,刘小A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现爷爷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支付其实际抚养刘小A期间的抚养费用。
裁判结果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赵某某、刘某某系刘小A的父母,爷爷奶奶系刘小A的祖父母,刘某某死亡后,赵某某作为母亲,是刘小A的抚养义务人。自刘某某去世后刘小A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爷爷奶奶抚养刘小A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爷爷奶奶要求抚养义务人赵某某支付其抚养刘小A期间的抚养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一方死亡的,应由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除父母已经死亡及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外,祖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文章来源:平邑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