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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竟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抗诉!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2月26日分类:转载浏览:389次举报

六年级女孩怀孕

性侵者竟然有两名

一人被判十年半

而另一人却被判无罪

检察官筛查十几万条微信记录

找到证据攻破其无罪辩解

经检察机关抗诉后

罪犯终获刑六年

 

20214月,刚上六年级的小华怀孕了。是谁侵害了她?王师傅是小华说出来的第一个名字。王师傅因帮助维修小华家的物品结识了小华和其母亲,后时常对这个单亲家庭提供帮助。小华母亲气愤地带着孩子与王师傅对峙,他却矢口否认。

 

小华母亲当即报警。到案后,王师傅拒不认罪。后经鉴定,小华腹中胎儿的DNA与王师傅完全不匹配。在检察官的疏导、安抚和询问下,小华又说出了另一个人的名字——她的大伯李某。小华的父亲早逝,大伯一直很照顾她们母女,因此小华对来自大伯的侵害难以启齿。经DNA鉴定,李某确为小华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20223月,李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王师傅到案后拒不认罪,全案只有小华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后来王师傅被判无罪。但是,小华的陈述不可忽视。20223月,小华居住地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起抗诉,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并成立办案组开展调查。

 

出庭前,办案组把十几万条微信记录逐字逐句进行梳理,均能证实王师傅与小华经常电话联系。在指认物品时,小华能准确地辨认出王师傅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所穿的衣物等。作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华对王师傅的犯罪行为陈述稳定,合乎情理、逻辑,还提到王师傅身体有臭味,证明与其接触非常亲密,已经超出正常社交距离。在大量事实面前,王师傅依旧辩称自己无罪。

 

20228月,庭上讯问时,检察官把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自相矛盾的地方放大:王师傅矢口否认其曾与孩子单独见面,但微信转账记录中有面对面扫二维码的付款记录;王师傅说他是因为与小华母亲发生关系而给小华钱款,但是转账行为全都避开了小华母亲,其与小华的微信和通话记录比其与小华母亲的要频繁得多……这些证据,让王师傅的无罪供述不攻自破。

 

同时,检察官着重阐述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方面的错误。检察官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因为孩子没有接触过性行为,其作出的符合其智力、年龄和认知水平的陈述,可信度非常高。特别是在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孩子立即指控王师傅,非常具有客观性。最终,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王某(即王师傅)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持续跟踪小华和她母亲的生活,并通过鄂尔多斯市检察院设立的未成年人观护工作站为小华提供心理测评及心理疏导。目前,小华的心理情况明显好转。同时,检察官针对小华母亲对孩子疏于管教、缺乏关心等问题,制发了督促监护令,并联合妇联等部门对小华母亲开展亲职教育,重新帮助其建立起健康的亲子关系。

 

据介绍,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对近五年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分析,形成报告后汇报相关部门,同时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审查形成专项调研课题,在最高检立项并审结。

 

20241月,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性侵害未成年人无罪抗诉案获评2023年度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秉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查清细节,依法抗诉,让侵害人得到法律严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提示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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