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购房过程中结识了中介倪某,倪某称她有时会以低价收购一些房产,再卖掉后从中赚取差价,并询问李女士是否愿意参与投资,事后给她分红。
在倪某的劝说下,李女士陆续向倪某“投资”参与购房,一开始倪某都能够及时把本金和投资产生的所谓“分红”返还给她,但是一段时间以后,倪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投资款。
在李女士的再三催促下,倪某就提出来将一套商品房低价卖给她,以此来抵偿此前投资的本金和分红,看到倪某给出的房价很优惠,李女士便在倪某事前准备好的一份房东已经签好字的购房合同上签了字,并且向倪某转了50万元定金。
过了没多久,倪某又说她手上还有一套法拍房的别墅,李女士看过房后觉得很满意,就又在倪某准备好的购房居间合同上签了字,而且合同和上次一样,房东也是提前签好了字,李女士又向倪某转了70万定金。
但是,在合同签好后,倪某迟迟不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意识到事情有些不对劲,李女士便来到中介公司找倪某,无意间看到了此前买下的那处商品房的房主张先生的户口本。
于是,李女士按照户口本上的地址找到了张先生,一问,发现倪某卖给她的那套房子,户主根本不是张先生,李女士又找到后来购买的那套别墅的房东,一问才知道,房东根本没有委托过倪某卖房,而李女士买的这套别墅早就已经售出了。
原来,此前倪某在从事房产中介的过程中,通过低买高卖,的确赚到过一些钱,也能按时将投资款和分红返还给投资人,但是随着倪某的资金链断裂,一些投资人的钱就无法兑付,于是倪某开始通过制作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居间合同以及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多名购房者购房定金、购房款182.06万元。
审查起诉
崇明检察院以倪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检/察/官/提/醒
购房者在房产交易时首先要确认中介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另外在购房过程中,无论是看房、验房、签订合同、过户等流程,务必亲自参与,三方核实相关材料后再进行交易,以防落入购房圈套。
文章来源:崇明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安徽高院座谈会纪要》
关于数额标准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