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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数字藏品的“陷阱”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2月19日分类:转载浏览:366次举报

独一无二的数字藏品

引得无数投资者争相收藏

看得见却摸不着的虚拟物品

如何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工具?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6月,陈某注册成立A公司,在无ICP证(网络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服务备案情况下,开发B平台公开销售某款数字藏品,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宣传其发售的藏品为限量,投资该数字藏品稳赚不赔。

 

20227月,B平台首发某款数字藏品。在保本回购、稳定升值的宣传话术诱骗下,众多用户在B平台购入该款数字藏品。一个月内,对外售出近3万份藏品。其后陈某开放二级市场交易,并通过操控账户、雇佣水军等方式虚增交易价格、炒作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其间,陈某从平台套现90余万元。202210月至11月,陈某停止服务器续费,关闭平台,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数字藏品

 

202212月底,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对于本案中涉数字藏品诈骗行为的定性,可从两方面认定:

一、诈骗行为的认定。陈某作为A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发售不具有对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数字藏品是通过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在区块链系统生成可追溯的唯一数字凭证,实现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数字藏品本质是数据代码,其权益凭证依附于特定区块链,尚未形成公允价值体系,因此具有炒作空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公开发行所谓的数字藏品,部分用户因对数字藏品缺少相关知识、投资获利心切等原因,投入大量资金,最后落入圈套,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鹏法君提醒,投资者应警惕平台虚假宣传的高额收益、稳赚不赔,不被利诱手段和人为营造的抢购假象所迷惑,选择正规的平台和渠道购买投资产品,避免因虚假的高额回报丢了真金白银。

 

文章来源:福田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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