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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净身出户”?行不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2月07日分类:转载浏览:225次举报

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期间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属女方,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余某与黄某、詹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当出现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时,应当支持债权人提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相关条款的请求,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不诚信行为。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编写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永科、窦颖洁。

 

基本案情

20187月,余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詹某,法院判决詹某向余某偿还借贷及利息合计137万元。201910月,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詹某名下一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詹某与黄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88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未成年子女由女方(黄某)抚养,男方定期给付抚养费,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案涉房产)及共存有财产、存款均归女方所有,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房产查封后,黄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查撤销并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余某不服上述裁定,对该执行异议裁定书提起上诉,同时,余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案涉房产归黄某所有一项。

 

余某认为,詹某与黄某协议离婚期间正是余某起诉詹某要求偿还欠款的案件诉讼期间,且在婚姻财产处置上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主观上具有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詹某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对余某的债权实现造成了严重损害。

 

黄某认为,离婚后黄某单独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除案涉房产外并无其他住房,涉案房产具有为黄某及其子女提供生活保障之功能,房属女方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且《离婚协议书》签订于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案涉房产产权变更手续已完成,并由黄某实际占有,黄某对涉案房产享有的物权应当优先于余某对詹某享有的一般金钱债权。

 

裁判结果

珠海中院审理认为,首先,黄某与詹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是黄某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需以余某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两个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基本重合,两案应当合并审理,既可减轻当事人诉累,又保障了执行效率。

 

其次,案涉房产为黄某与詹某夫妻共同财产,未有任何证据显示离婚是因詹某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就共同共有的案涉房产权益理应均分。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案涉房产权益全部归女方所有,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女方就此付有对价,且双方已约定詹某负担抚养费,不存在詹某以案涉房产来尽抚养义务问题,应认定性质上属于詹某将本应由其享有的案涉房产50%权益无偿转让给黄某。

 

最后,在双方离婚之前,余某的百万债权已然成立。詹某的无偿转让行为,降低了其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余某的合法权益。余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案涉房产归黄某所有的内容依据充分,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案涉房产归黄某所有一项,案涉房产50%权益作为詹某责任财产予以执行。

 

典型意义

第一,程序上,当前法律法规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并存时应当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本案确立两诉可合并审理规则,符合司法为民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精神内涵,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了高效审判、节约资源、减轻诉累之效果。

 

第二,实体上,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屡见不鲜,本案填补了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问题的法律空白,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并对打击不诚信行为,营造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中院民三庭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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