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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侄女捡到银行卡,女子猜中密码把钱取走!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2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150次举报

捡到一张银行卡

简单一试竟试出密码

果断把钱取出

占为己有

还有这种操作???

 

案情回顾

20238月,唐某带着4岁的侄女在路边等车时,侄女捡到一张银行卡交与唐某。后唐某到某银行网点处,将该银行卡插入ATM取款机,尝试性输入密码。试出密码后,唐某分两次取现5700元并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拾得他人的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取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将涉案财物全部归还失主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拾得他人财物

请及时归还

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切莫心生贪念

因小失大

 

 

文章来源:综合乐平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律师提示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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