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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的大额转账,算借贷还是赠与?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2月02日分类:转载浏览:480次举报

恋爱期间,特殊日期

情侣会互发红包表达情意

一般不会对转账性质做明确约定

可一旦产生矛盾

这份情意算借贷还是赠与?

 

2021年,刘某(女)与王某(男)确认恋爱关系;

20221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合作经营项目;

20233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丈夫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恋爱期间和婚后的借款共约271.1万元。

 

根据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

恋爱期间

原告刘某向被告王某

转款约223.6万元

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

转账约177.9万元

其中包含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日期

转的几笔“999”“5200”

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刘某向被告王某

转账约47.5万元

 

双方存在几点争议:

01

恋爱期间,双方的转账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在恋爱期间向被告王某转款的事实。被告王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应认定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02

被告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特殊日期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不应视为借贷关系,不应按民间借贷处理。因此,认定恋爱期间,王某向刘某实质转账约为177.2万元。

0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转账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某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王某个人事务的事实,且婚后原被告合作经营项目,支出和收入发生了实际的财产混同,双方之间互有多笔往来流水,原告也并未提供任何表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因此,无法认定该笔款项性质为借贷。故对于原告主张婚后借款47.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

应偿还原告刘某约46.4万元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在享受幸福的同时,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留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在合理范围内,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对对方表达爱意。

 

文章来源:津南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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