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案涉数百本淫秽漫画 北京四中院宣判两起走私淫秽物品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1月31日分类:转载浏览:261次举报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两起走私淫秽物品犯罪案件,案涉物品均为淫秽漫画。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委托同一中间人杜某(已另案处理)代为从境外走私淫秽漫画入境。杜某落网后,北京海关顺藤摸瓜发现该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亦存在走私淫秽物品嫌疑。2021年某日,两名被告人分别被海关缉私局从家中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海关在其中一被告人家中起获淫秽色情书籍2000余本,其中300本淫秽色情漫画系其在境外书商处订购后,委托杜某运输入境并用于自用及境内转卖。海关在另一被告人指认的某仓库内查获淫秽色情书籍1800余本, 其中148本淫秽漫画系其在境外书商处订购并交由杜某走私入境,随后用于在淘宝网店中销售。涉案书籍等物品均被起获并扣押。

 

经过审理,北京四中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运输淫秽书籍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人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一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四中院对其中一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另一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各自的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均表达了走私淫秽物品行为系因一时糊涂而感到追悔莫及,表示已深刻认识错误并自愿接受惩罚。

 

目前两案均已生效。

 

法官在判后表示,淫秽色情漫画的目标群体多为青少年,其中不少是价值观尚未完全成型的未成年人,接触涉黄内容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大力扫除渲染色情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等有害内容的出版物。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书籍并以此牟利的犯罪分子而言,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北京四中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645分 (优于98.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98篇 (优于89.26%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85146 昨日访问量:19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