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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校园贷”,法院:严惩!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340次举报

盯住在校大学生

打着校园贷名义搞套路贷

再利用各种手段疯狂催债

深圳法院重拳出击!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张某曾经是多个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掌握了一批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信息。张某等人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高息短期借款套路贷业务,通过频繁威胁恐吓、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将借款从几万元垒高到数百万元;同时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恐吓,要求其父母抵押房产,致使被害人被迫休学;或者发送侮辱短信,使用软件进行电话轰炸,以被害人裸体视频相威胁,以堵塞锁孔、破坏门锁、贴字条等方式逼迫还债;形成恶势力,严重扰乱校园秩序。

 

法院审理

对各被告人来说,借贷仅是虚假表象,其真实目的是侵占被害人财产。被告人张某等人选取在校大学生,以无抵押、快速短期放贷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砍头息等方式不断虚增债务。此后,对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属采用电话轰炸、上门滋扰、非法拘禁、以物低价抵债等暴力、威胁或软暴力手段强行讨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该恶势力团伙盘踞在高校周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的诈骗活动,严重危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扰乱校园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案次数、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对张某等十一名被告人以诈骗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为非法涉校园贷的黑恶势力案件,其犯罪模式通常有以下特点:一、借贷门槛低,大学生只需提供学生证、身份证以及常规联系人信息,就可办理数万元金额贷款。二、伪装性极强,犯罪嫌疑人通常把诈骗犯罪伪装成民间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借款人及其家人朋友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致使在该类犯罪发生时警方难以掌握到相关线索情况。三、扩散速度快,校园贷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相互介绍的方式勾连在一起,有着共同的利益链,传播速度快。四、存在违规违法催收现象,通常采用电话骚扰、口头恐吓、胁迫、盯梢、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暴力追债,严重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鹏法君温馨提示,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南山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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