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负担孩子大学期间费用的一半,如今孩子考入大学,却以其年满18岁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小华(化名)是一名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小华的父母在他年幼时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华抚养权归母亲张丽(化名),抚养费由父亲李东(化名)负责部分,小华读大学所需费用双方各付一半。
然而,小华升入大学后,李东却没有依约支付抚养费。沟通无果后,小华将李东告上法庭,请求李东支付其大学所需费用的一半。
裁判结果
一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李东与张丽在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小华升大学所需费用双方各付一半,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晓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法院判决李东应负担小华大学期间合理费用的一半。
李东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东辩称,小华已年满18周岁,不应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珠海中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抚养费负担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夫妻双方协议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期间抚养费的负担。且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负担往往与协议离婚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具有人身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否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违自愿离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家庭传统美德。
本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负担的协议,是李东与张丽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东应该遵守协议内容,向小华支付大学期间合理费用的一半。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法律并未禁止父母对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协议的方式分担抚养费。离婚协议中关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负担的约定,如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文章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律师提示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