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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100余台设备下的摄像头,长期偷窥……法院判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1月18日分类:转载浏览:445次举报

随着智能生活的普及

很多人会在家中安装一个家用摄像头

方便随时查看家中安全情况

但你是否担心过

自己安装在家里的摄像头

被陌生人远程操控

监视你的一举一动呢?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软件和二维码获得控制他人摄像头的权限以窥探隐私,终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32月,于某某在家中通过QQ聊天群添加了一QQ“好友好友问于某某是否需要能看监控视频的软件账号和二维码。出于好奇,于某某向对方转账150元后获取了相应地址。用软件右上角的扫一扫扫描二维码,就可以看监控视频了。按照好友的操作提示,于某某将二维码添加到软件中,获取了他人摄像设备的控制权限,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以窥探隐私。

 

此后,于某某又在网上加了很多网友并与他们相互交换二维码观看监控视频。同时,于某某还将非法获取的二维码贩卖予以牟利。最终,于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32月,被告人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非法破解的含有设备配置信息的二维码,并添加到所购买的监控视频APP,获取他人摄像设备的控制权限,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以窥探隐私。截至案发,尚有100余台设备下的摄像头还能控制并观看。同时,被告人于某某将非法获取的含有设备配置信息的二维码贩卖予以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属于从他人处购买含有设备配置信息的二维码图片,在不需要涉案APP注册用户及网络在线设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即可实现对IP地址位于境外的摄像头进行在线实时查看,该种非法登录是超限权限私下地、随意地打开设备功能的行为。另外,于某某使用涉案APP还可以进行截图、录像、云台控制等点击功能。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在数字时代,更要依法、文明、安全用网,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设置高级的防护密码,使用安全网络,及时升级补丁,安全守护个人隐私。

 

文章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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