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蓝某系夫妻关系
自2012年开始
两人先后设立多家公司
经营竹木草篱笆生产与出口贸易业务
通过借用他人证件注册虚假商户
为上述公司虚高开具进项发票
假造交易流水
虚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采购交易
同时假造出口贸易合同
虚高2至3倍价格取得报关单
并向他人购买外汇假造外汇交易流水
虚构高价出口贸易的事实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额不少于3845.02万元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蓝某采用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数额特别巨大
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
同时追缴两人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3845.02万元
被告人蓝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口退税为合法经营者降低税赋负担,是国际贸易中增强本国商品竞争力的通行惯例,要求必须存在真实出口,出口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在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实际缴纳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期间已收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大家,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的必修课而非选择题。严格依法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国家为你保驾护航;骗取出口退税,国家必将重拳出击,严惩不贷。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