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法论案
沪上某电商公司被“拖欠”370余万元货款,催讨之下发现另有隐情,也揭开了深藏三年的内幕。所谓的欠款公司和欠款事实皆是伪造,巨款都流入了公司“内鬼”口袋。最终,上海徐汇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内鬼”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70余万货款被“拖欠”
竟是公司“内鬼”所为
某电商公司是上海本地一家生鲜电商企业,线上主营生鲜产品,线下业务涵盖礼金卡、兑换券、实物礼品的销售等。2017年9月,冯某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一职,负责对外寻找客户,向客户销售礼金卡、礼品券及实物产品。从入职到2021年,冯某负责的业务一直有条不紊开展,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如期续签着。然而这“美好”的一切在2021年8月的一天走到了尽头。
2021年8月上旬,经过三个月的核实,电商公司在确认37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被冯某侵吞后,果断选择了报警,冯某在当天即被警方刑事拘留。自此,冯某自以为人不知鬼不觉的“暴富梦”破碎,他“深藏”三年的作案手段也终于公之于众。
伪造印章、制假合同、联系“黄牛”
为了暴富不择手段
原来,生于1991年的冯某中专毕业后来沪打拼,年近三十却存款寥寥,这让冯某焦虑万分,对于“暴富”的渴望充斥心头。由于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各种借款平台借了不少,再加上销售待遇并不稳定,满足不了冯某的高消费欲望,这让他心生“冒险”的想法。
2019年5月下旬,工作一年半后,冯某确定了公司销售可先收取客户货款再付进公司的不成文规定中有漏洞可钻。“如果我伪造一个客户公司的印章与本公司签订购卡合同,不就可以空手套白狼把货款揣进自己兜里了?”被暴富冲昏头脑的冯某,一股脑地选择了铤而走险。
冯某先在网上找人私刻某财务公司公章,按照模板合同伪造礼金卡销售合同,并盖上假公章,之后用假合同申领礼金卡与签收单。由于电商公司允许销售员代客户签收,冯某就代签后把假合同交给财务,开通礼金卡。待礼金卡能正常使用后,冯某就联系黄牛低价出售。为了不被公司发现,冯某把每张卡的大部分收益都转给公司,自己只留“小头”,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
即便如此,电商公司还是发现财务公司部分货款没有进账。2021年初,电商公司终止了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并安排冯某带着催款函前去催款。已尝到甜头的冯某不甘心就此“收手”,一边拿着伪造的限期还款承诺函搪塞公司;一边如法炮制伪造另外两家公司的公章,继续骗领礼金卡卖给黄牛。财务公司的货款到期仍未支付后,电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财务公司收到诉状后与电商公司取得联系,至此“内鬼”冯某浮出水面。
法网恢恢:
“内鬼”犯职务侵占罪获刑四年
2021年8月,冯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冯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钱款370万余元。最终,冯某站到了上海徐汇法院刑事法庭的被告人席上。庭审中,徐汇检察院对冯某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指控,冯某及其辩护人对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上海徐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冯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冯某在法庭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海徐汇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