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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Gucci……几十万条品牌围巾无一为真!主犯被判罚百万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1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390次举报

9名犯罪团伙竟囊括同一家族中的兄弟、夫妻、翁婿等多重身份关系,八大国际奢侈品牌数万条成品围巾竟无一为真……在受理这一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倒卖至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案件时,承办检察官依法审理讯问、清查证据、逐一突破,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金某依法提起公诉。2023831日,法院判处主犯金某(其余成员另案处理)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纺织业云集,竟寻求别样突破

 

我是做了这些事,但不认为这是犯罪。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任玲玲提审金某时,他还振振有词。在金某的认知中,从2015年自己刚开始接触围巾销售行业时,该行业在浙江余杭地区的从业者便有很多。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织布机可以生产布料,白天晚上都灯火通明,机器运作的声音不绝于耳。他和自己的邻居、亲友一样,凭借这一优势,接收档口订单,随后派发给下面的小型个体户加工,从中赚取差价。

 

起初金某接到的订单都是没有品牌的普通围巾,销量不佳。就在此时,有部分客户前来询问是否有类似LVGucci等国际奢侈品牌围巾的花纹图样。他起先战战兢兢,随着下单的客户越来越多,他便逐渐说服自己:都是为了赚钱嘛,人家有需求我才做,这很合理。

 

2017年起,金某便开始接下这类订单,根据市场热度挑选要仿冒的奢侈品牌围巾款式,自己找工厂打样后作为招揽生意的样品,然后根据销量及库存情况边卖边补货。他谨慎地将库存量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数值范围之内。

 

全家齐上阵,形成产销链

 

检察官查阅卷宗,并提审金某案件其余同伙后,惊讶地发现9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竟含有夫妻、兄弟等亲属关系,其余雇佣人员也都曾是相关纺织行业从业者。这些亲属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干活分工明确,金某的妻子负责打包围巾,哥哥负责加工订单,哥哥的女婿则直接把自己原有的窗帘制造工厂改造成围巾生产工厂。金某甚至曾经让自己刚刚24岁、从知名政法大学毕业的儿子(未涉及犯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过自己的生意

 

这些核心犯罪嫌疑人分布在产销链的前端、客户维护、工厂管理、机器维修、招聘、搬运、出货等各个环节,而他们的核心窝点,是金某在扩大产业规模后自主开办经营的一处400平方米左右的厂房,内有14台大型纺织机器,日夜不息纺织围巾。

 

金某工厂内一名涉案女工陈某表示,金某的工厂一看就不正规:我以前在正经纺织工厂做纺织工,被亲戚介绍到金某的工厂。他这里虽然工资高一点,但不像正规地方要签署劳动合同、上下班打卡,完全就是一个没有资质的小作坊。然而陈某明知金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却为利所惑,依然留下加入团伙。

 

据陈某供述,她与杜某、张某等人分别负责数控织布机电脑操作、日常生产运输、线上销售等工作,同时这一犯罪链团伙成员还大批量购买此类围巾包装袋、包装盒,将围巾包装成成品礼盒模样进行售卖。

 

 

矢口否认,检察重击铲除犯罪链

 

面对金某,检察官起初试图对其释法说理,但其总是坚称小本生意只是迎合市场需求,赚点小钱并无过错,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始终不接受。但金某犯罪团伙多年来经营这一假冒围巾产销链,即便有心隐藏,留下的证据也不计其数。

 

2022年初,青浦区检察院发现金某存在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后,立即将本案定为立案监督案件。同年315日,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对本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并引导调查取证。同年1124日,承办检察官指导公安机关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公安机关协作,于当地抓获犯罪嫌疑人金某等人。

 

同时被查获的,还有厂房内及金某住处共计待销售围巾27000余条、布匹15匹,金某哥哥处有待销售围巾3000余条、布匹三匹。所有围巾成品及布料纺织花纹共涉及八家国际知名品牌,并在厂房内电脑上插着的U盘中找到大量含有以上品牌测绘花纹的数据资料。

 

经鉴定,以上成品布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根据搜查所得的多本账册、送货单及U盘,检察官查获大量证据。由此可知,在20171月至202211月之间,金某等人向40余名客户销售围巾55万条,销售金额超1200万元,其中明确标注了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围巾销售金额就达到640万余元。

 

面对详实充分的证据,金某最终坦白事实真相,承认自己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招揽同伙、仿制销售大牌围巾的种种行为。检察机关经分析研判认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其为主犯,且其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2023725日,青浦区检察院依法对金某提起公诉。831日,法院开庭审理金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并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金某已缴纳全部罚金。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酷》栏目出品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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