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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转载浏览:176次举报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实施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时,势必会构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1【 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必须符合上述五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双方离婚,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这五种情形,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双方离婚这一结果,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2【 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哪一方?】

提出的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

 

若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在外包养小三,另一方在外同样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双方就不符合提出的主体要求,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1)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说无过错方必须以离婚作为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同时要满足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姻关系确实被解除的结果条件,若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照上述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1)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过错方的行为符合五种情形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被法院判决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就此项请求单独提出诉讼。

2)无过错方在一审时并未基于五种情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1.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但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于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以离婚之日作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比较合适,也即3年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双方离婚之日起计算。

3.若双方离婚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应当鉴别该过错是否系当时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确定是否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4.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未予吸收,即离婚后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

 

5【 双方协议离婚后,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

1.无过错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过错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并系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

3.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能再提出该请求。

4.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6【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物质损害赔偿。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以产生多少损失,赔偿多少为一项基本原则。无过错方需要就对方的过错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比如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精神损害,以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给对方造成的精神创伤。

 

7【 离婚损害赔偿中物质损害赔偿应如何确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时间长短及是否具有反复性;

2.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

3.双方的经济水平、经济能力及实际生活需要;

4.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

5.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8【 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确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过错方行为的目的、方式等具体情节;

3.过错方行为造成的后果;

4.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5.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9【 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若过错方的行为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并导致双方离婚,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文章来源:济南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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