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
离婚几年后妻子才发现,
还能追回吗?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梁女士与范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1年登记结婚,2019年9月登记离婚。
离婚后梁女士才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范先生与女子熊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熊某转账,前后共计20.9万元。
2023年10月,梁女士在拿到范先生与熊某情人关系、钱财往来的证据后,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熊某返还20.9万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熊某建立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予20.9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且该20.9万元应为梁女士与范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先生没有取得梁女士的同意就将钱财赠与熊某,事后也未取得梁女士的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熊某应返还该笔财产。
鉴于双方已于2019年离婚,范先生的行为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梁女士可多分配财产。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梁女士享有该20.9万元的70%部分,熊某应返还梁女士14.6万元。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案中梁女士为例,即使离婚后才找到证据起诉,但是亦能要求熊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财产权利受损的夫妻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以及知道婚外第三者之日起三年内,且应当在财产权益受到损失之日起二十年内主张其权利,否则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