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优惠购油卡”的好事,你心动吗?注意!等待你的可能是诈骗陷阱!男子王某就导演了一出“庞氏骗局”,从多名受害人处骗取钱款100余万。2023年9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4S店销售设下“优惠购油卡”骗局
王某本是一家汽车4S店的销售经理,思考着快速来钱的办法时“灵机一动”想到用优惠购油卡的噱头骗取钱财。“有渠道七五折充值油卡,10天左右就能办理下来。”2022年6月,王某开始放出“优惠购油卡”的消息,并顺利从一位客户手中骗得1万余元。
“第一桶金”到手,可只有生意成交才能有源源不断的客户和资金,为了谎言不被拆穿,王某继续寻找着下一位客户。等到第二位客户“上钩”后,王某用这个客户的钱购买油卡给付第一位客户,就这样,第一位客户如约拿到足额油卡,而王某则用后面骗来的资金补上价格差,实现了所谓的“七五折”。
从新客户处套取资金,再购买油卡给付前一位客户,王某利用时间差获得资金不断填补债务漏洞,而这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顺利发展“下线”套取百余万资金
王某的“优惠购油卡”生意做得如火如荼,不断有客户付款订购打折油卡,而王某每次都能如约给付。这样的“好消息”很快被更多人知道,从最初的几千块到几万,客户逐渐加大了购买力度。
然而,客户购买油卡的金额越高,王某需要填补的窟窿就越大,为了拓展客户源,王某向同事吹嘘起自己的“门路”。眼见王某的“生意”做得火热,很多同事纷纷主动做起了他的“代理”,为王某招揽客户从而赚取差价。
随着代理人数的不断增加,王某不停地扩大客户群,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维持着资金链,就这样,数百万的资金源源不断流入王某的口袋。
资金链断裂真相浮出水面
后期亏空逐渐变大,王某的“诈骗循环”也开始难以为继,由于新顾客交钱的金额远远达不到购买油卡所需的金额,王某只能找各种理由应付客户,甚至在交付油卡后又很快将油卡挂失。
王某的行为让不少客户对这个“诚信卖家”产生了疑心,客源也不断流失。为了获取资金,王某更是将目光盯上了来店内购买车辆的客户,虚构巨大优惠购车价,哄骗客户签订假合同后,以办理车贷、办理抵押等理由骗取钱款。
然而,能骗得一时的资金也终究填不了巨大的窟窿,2023年5月,王某资金链彻底断裂,付款购买了油卡但迟迟收不到货的被害人纷纷报警,这出“庞氏骗局”的真相才被揭露。
2023年9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受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购买加油卡和充值卡,要认准正规渠道,到官方办卡网点或者加油站去购买,不要轻信各类卡券的诱人广告,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价格远低于面值的充值卡。对于充值金额不能秒到、返现分期到账的,要尤其注意,这些很可能是骗子在玩“庞氏骗局”,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被诈骗分子占了大便宜。
文章来源:金山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安徽高院座谈会纪要》
关于数额标准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