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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要求和哥哥平分父亲留下的180万遗产,为何法院判三七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1月03日分类:转载浏览:439次举报

老人去世后留下180万元遗产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两个儿子该怎么分?

 

母亲去世

大儿子照顾生病父亲

 

老林和妻子育有两子,即大林和小林。2013年,老林妻子去世后,老林独自生活,后因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病症,需要定期检查。在北京承包某建设工程大林得知后便将老林接到北京,带着老林去看病,并在节假日带着老林去广东、云南、湖南等地旅游。因老林喜欢打牌,大林还经常安排手下工友陪老林打牌娱乐。

 

2016年,老林返回海安老家,因老宅破败,大林出资帮助老林翻修房屋,并购置了空调、洗衣机、电视等电器供老林使用。20191月起,为便于照顾老林,大林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帮老林另行租住了一套房屋并替老林支付房屋租金、缴纳水电费等,且经常帮老林购买蔬菜、水果等生活所需物品。

 

老林的另一个儿子小林在南京定居,仅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探望老林。

 

父亲去世

兄弟俩为分遗产闹掰

 

20215月,老林祖宅拆迁,相关拆迁事宜由大林帮助经办,所得拆迁款项180万余元存在老林名下,后老林将相关存单交由大林保管。

 

20223月,老林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小林得知老林存单由大林保管后,要求大林将存单的一半分给自己,遭到大林拒绝。为此,小林将大林告到了法院。

 

大林认为,其陪伴老林生活十余年,陪同老林治病、旅游,并帮其翻修、租住房屋,而小林很少过问老林情况,不应分得遗产。

 

大林另提供了老林生前的记事簿一册,里面记载了老林从2013年至其去世前的生活点滴,如治病、旅游、装修等情况,其中关于大林的笔墨较多,而关于小林的记录较少。对于该记事簿的真实性,小林予以认同,但认为该记事簿并非遗嘱,不具有效力。

 

 

法院判决

大儿子酌情可以多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遗产一般应当均分,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从立法本意来看,共同生活意味着要多尽赡养义务,包括精神上、物质上、生活上等方方面面,要确保被继承人精神快乐、生活无忧,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大林与老林生前长期共同生活,并陪伴老林治病、旅游,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使老林生前充分享受了生活,精神得到极大的愉悦。此外,大林为改善老林的生活居住条件,还出资对老林居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改善了老林的居住环境,保证了生活质量,让老林可以安享晚年幸福安逸的生活。

 

综上,法院酌定案涉遗产由小林分得30%,由大林分得70%。对大林装修及租房等代为支出的费用酌定为20万元,案涉遗产在扣除此部分费用后,余下部分按比例分配,故案涉遗产由小林分得48万元,由大林分得11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本案裁判现已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照顾父母多的子女

依法可多分得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仲卫平介绍说,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分配原则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为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因其与被继承人在亲疏远近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相同或相近,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这符合法定继承的平等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是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在经济上给予了主要帮助。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理应多分遗产。

 

本案中,老林虽然有两个儿子,但大林陪伴老林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经常陪伴老林看病、旅游,为其翻修、租住房屋,照顾其晚年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小林因定居外地很少探望。故本案在划分遗产分配比例时没有平均分配,而是酌定大林分得70%、小林分得30%,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友善等良好价值风尚。

 

文章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提示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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