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年轻人结婚买房压力大,父母亲一般或多或少会给予经济帮助。但也有不少年轻人把父母帮着出资买房、交首付、还月供等,当成“标配”,甚至是父母的“当然义务”。这种想法不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得不到支持。
案情简介
50岁的老陈从事销售业务,最近遇上点糟心事,因未按承诺给儿子买房,老陈居然被儿子告上了法庭。
三年前,老陈办理了离婚手续,后重新组建家庭。也因此,老陈与独生子小陈产生了隔阂。
后来,小陈恋爱了,与女友开始谈婚论嫁。今年4月,他向父亲提出,希望父亲能出资为他购买一套婚房。听说儿子要成家,老陈十分开心,当场承诺出资,并很快和儿子一起到售楼处开始看房。
回家后,老陈盘算了一下,自己其实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和儿子表示不再出资。小陈挂了电话就赶到老陈家中,与他吵得不可开交。派出所民警上门调解后,老陈写了一份书面协议,承诺出资购房款100万元。
后来,老陈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且多次推脱。小陈一气之下,将老陈诉至法庭,要求父亲兑现承诺。
审理中,老陈表示,自己经营遇到困难,还欠了不少银行贷款,实在无力出资,要撤销该赠予行为。小陈则坚持认为,该份协议为出资购房合同,不是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父子签署的协议实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双方一致确认购房款100万元尚未交付,故老陈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其作为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老陈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以其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协议,又在案件审理中再次表示撤销赠与,故案涉协议已经撤销,小陈无权向老陈要求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向成年子女提供购房帮助,并将其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不少年轻人面对房价、婚姻、生育,直接选择“躺平”“啃老”,背后却是父母在负重前行,为他们的幸福“买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不应把父母对子女的爱和支持当成“天经地义”。
文章来源:无锡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提示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