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游戏是许多人喜爱的娱乐方式,然而,当游戏变了味,沦为牟利生财的工具时,就异化为赌博犯罪。日前,长宁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网络赌博案件,开设赌场的李某等8人均获有罪判决。
00后大学生李某平时爱好玩德扑,2022年4月,他在朋友的推荐下,下载了一款名叫“Wepoker”的境外手机APP。在APP上可以设立俱乐部,玩家只要注册个人账户并充值上分,就可以进入“房间”以德州扑克的玩法进行赌博。出于对扑克的痴迷,李某当即下载APP并注册了账号,并在当天的牌局中输了300元。于是他沉迷于此,并加入了“牌友”何某的俱乐部。
APP上的玩法与真实的牌局无异,每局结束之后,管理员会根据系统记录的分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大家结算、提现,把分数转化成真实钱款。其中,管理员作为“局头”,还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也叫“抽水”。
“你认识的人多,要不要合伙开俱乐部?抽水一天一两万很轻松。”有一天,何某找到李某,商量一起把爱好变成“财富”。既能玩牌还能赚钱,李某欣然同意,两人当即商议好运营模式、玩牌规则和分成比例,又召集了“牌友”黄某一起,合伙办起了“网络赌场”。
10月,李某在该平台上建立了名叫“健康交友”的俱乐部。由李某担任“局头”,负责开设、管理赌局;何某和黄某担任管理员,负责将认识的牌友们拉入群,并招揽进该俱乐部参赌,同时帮助赌客上分、下分、结算赌资等。在三人的大力鼓动招揽下,很快生意就“红火”了起来。想进俱乐部玩牌,需要先购买积分,1分代表1元,最低充值金额是600元。李某的俱乐部一般每天下午开局,平均每天5局左右,每局设置抽水3%,通常为300-500元不等。
为了吸引更多的赌友,赚取更多的“抽水”,李某又相继招募了钟某等人作为管理员,且隔三差五解散重组群聊,防止因涉赌被系统屏蔽。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李某自以为能瞒天过海,赚得盆满钵满时,却不想有一天会锒铛入狱。今年1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有人在“Wepoker”APP内召集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成牟利。几天后,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
长宁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
2022年10月起,李某在Wepoker网络赌博平台上开设“德州扑克”赌场,并安排舒某、江某、钟某、曾某、何某、童某、李某等人为赌客上下分、结算赌资、招募赌客等,涉案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该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李某等八名被告人五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或参与网络赌博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检察机关在此提醒,一定要认清赌博的危害,切勿沉迷网络赌博避免掉入无底深渊,为了自身和家庭幸福,请远离赌博,莫给人生添“赌”。
文章来源:长宁检察在线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