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万众期待的线下演唱会回归
许多歌手陆续官宣演唱会行程
某娱乐有限公司冯某
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某传媒有限公司符某
商谈为冯某公司
拿下某知名歌手的演唱会主办权
符某争取项目失败后
在明知无法拿下演唱会主办权的情况下
仍与冯某签订了相关合作合同
并收取定金50万元
用于自身其他业务
后来
冯某得知该演唱会主办权
由其他公司承办后
多次联系符某退还定金
符某以各种理由推托
拒绝退还定金
公诉机关以符某犯合同诈骗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符某无视国家法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巨大
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令符某向某娱乐有限公司退赔50万元
符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在签订相关合作合同时,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安徽高院座谈会纪要》
关于数额标准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