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撕牛肉、风干牛肉现在是生活中流行的小零食。然而,一些不良商家用价格相对便宜的马肉、鸭肉等制作假冒“手撕牛肉、风干牛肉、五香牛腿肉、五香牛腱子”等制品,通过网店及线下店铺销往全国,牟取暴利。11月28日,“两高”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这起案件。
申某富与申某财是一对兄弟。2020年以来,申某富成为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委托自己的哥哥申某财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聘用刘某超等人生产、销售各种肉类加工产品。
2020年4月,申某富出资组建电商部门,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30余家,并进行人员培训,用于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各类肉类加工产品。
电商公司组建后,在申某富指示下,该公司购进各类马肉、鸭肉和猪肉,通过腌制、卤煮、烤制、晾晒等工艺制作成“手撕牛肉、风干牛肉、五香牛腿肉、五香牛腱子”等假冒牛肉制品,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据悉,该公司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共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制品累计金额2690余万元。其中,通过公司自身销售部门线下销售假冒牛肉制品1595余万元,通过电商部门线上销售假冒牛肉制品1097余万元。
此外,2020年8月,申某富还出资成立某食品经营部,组织杜某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和某食品经营部利用大豆油,通过添加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假冒芝麻香油制品。2020年10月1日,生产车间搬迁至汤阴县永通路某门面房处,在此继续进行假冒芝麻香油生产,并安排工人灌装、贴标。截至案发,共对外销售假冒芝麻香油制品累计金额180余万元。
2021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捣毁上述生产、加工窝点,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河南省安阳市检察院仔细审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申某富等人提起公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申某富等人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假芝麻香油,销售金额共计28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申某富、申某财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申某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申某财、刘某超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