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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针对长途旅客强卖“套路药材”,这个恶势力集团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2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234次举报

明明说的是按卖,付款时却变成了按计费;本想找其他顾客作证,不料竟全都是;当你识破骗局拒绝付款,刚刚和颜悦色的老板立马换了一张面孔,不付钱就休想走”……近日,广州法院依法严惩一贩卖套路药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强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维护了当地安定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齐某利一家在从化区某高速出口附近的国道边经营一家饭店,主要为路过的长途旅客提供一些餐食服务。但饭店生意一直不景气,为赚快钱,齐某利打起了歪主意。

 

于是,齐某利纠集自己的亲戚、同乡、朋友等二十余人,在该饭店一带,通过给烟、好处费或免费就餐等方式拉拢途经此处的长途大客车司机停车吃饭,趁机向大客车上的旅客售卖中药材,通过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不法套路诈骗旅客钱财,对诈骗不成的即实施敲诈勒索,强迫群众支付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药材费。

 

经查,齐某利作为饭店老板,以及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实际策划、指挥者,指挥犯罪团伙成员各司其职,所有诈骗、敲诈勒索的金额均流入其账户,再由其进行利益分成。为骗取钱财,齐某利安排了部分成员充当销售员贩卖药材,安排部分成员扮演顾客购买药材,吸引旅客跟风购买,并通过谐音一棵”“一个一克混淆旅客认识,使旅客误以为药材价格便宜从而决定购买,随后便以免费把药材打成粉的名义,将旅客所挑选的药材拿走,并用廉价药粉掉包,再通过谎称药材名贵、按计价的手段欺骗旅客付款。

 

部分旅客得知药价昂贵后不愿付款,该犯罪团伙就以语言恐吓、多人围堵、拉扯旅客、假装殴打同伙等手段使旅客产生恐惧、恐慌心理。各被害人作为长途出行的乘客,由于身处异地、逗留时间短或年老体弱等原因,在遭遇犯罪行为时纵使内心不忿,为保人身安全,存在不敢举报、控告或破财消灾的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2020年年底至20219月间,该犯罪团伙按照固定行为模式与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损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后齐某利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齐某利等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齐某利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余被告人亦均被判处刑罚。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本案中,齐某利等人形成的犯罪组织具备一定组织规模,人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成员固定,内部层次分明,成员间利益交织,该犯罪集团按照组织惯常的行为模式与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牟取不法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冲击治安秩序,影响十分恶劣,符合恶势力特征,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其中,被告人齐某利作为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则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齐某利等人刑罚,强力震慑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后语

广州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进行时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彻底铲除黑恶势力仍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广州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

 

依法从严惩处。常态化斗争以来,广州法院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依法审结涉黑涉恶一审案件43295人,其中137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重刑率46.4%。注重打财断血,充分运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专门规定,通过没收财产、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涉黑涉恶财产执行到位3.57亿余元。

 

注重打早打小。黑恶犯罪往往存在由乱生恶、由恶生黑的演化规律,为防止犯罪分子以案立威、坐大成势,广州法院注重打击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易生黑生恶犯罪。随着时间推移,曾被判处刑罚的部分涉黑涉恶人员逐步刑满释放,为此,广州法院紧跟形势变化,着力打击具有黑恶犯罪前科、累犯情节的犯罪分子,坚决遏制涉黑涉恶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坚决杜绝黑恶势力沉渣泛起、死灰复燃。

 

坚持能动司法。为确保黑恶势力打而又生的怪圈不再重演,广州法院既严厉打击黑恶犯罪,还下大力气进行源头治理。常态化斗争以来,针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广州法院深挖根源、提出对策,向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180份,有效促进了责任部门及时堵塞漏洞,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制度机制。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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