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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守约方的权利救济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2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231次举报

婚姻守约方的权利救济

——从电视剧《好事成双》说起

电视剧《好事成双》剧情是,曾是一流大学高才生的林双,婚后迅速怀孕成了全职妈妈,但为家庭全身心付出的她却遭遇背叛。离婚在即,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林双不得不重返职场,她用实际行动完成了从家庭主妇到职场人的转变,也收获了美好爱情。尽管这是部励志剧,但林双之前的处境也引起广大观众的同情与法律思考,面对老公卫明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藏匿婚生女儿小苹果等行为,林双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好事成双》中的卫明是一家大公司的副总,其妻子林双是全职太太。卫明在林双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为达到离婚目的,他又将上述房产变卖,导致林双与女儿无家可归。结合剧中卫明通过给父母购买别墅和豪车、在境外购买豪宅的一系列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双在不愿离婚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诉请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双方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确定归属,即共有。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上一方不得提请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通过诉讼行为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以保护婚姻中守约方的合法权利。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请求权人是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二是需要明确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三是提出请求的时间必须在离婚时,离婚后再提出该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林双因怀孕放弃大好的职业前景辞职当起了全职太太,负责一家老小的生活起居。林双在诉请离婚时,有权要求卫明给予离婚经济帮助。对经济帮助补偿的金额,应当考虑全职照顾家庭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和能力等方面的损失,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另一方的实际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

      电视剧中,卫明两次婚内出轨,甚至在未与林双离婚的情况下,便与黄嘉怡同居,致黄嘉怡怀孕。根据卫明的上述行为,林双可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利的特别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过错一方实施了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是另一方不存在过错,若双方均存在过错的,任何一方不得主张适用该制度;三是产生了特定的后果,即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双方离婚。

 

 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一方可主张对方不分或少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上述规定,卫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双在起诉离婚时,可主张对卫明不分或少分财产。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有上述不法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获取子女直接抚养权  

      不少观众认为林双是家庭主妇,没有固定的工作,不利于争取女儿小苹果的抚养权。但实际上,卫明虽年收入颇丰,但在女儿出生的几年时间里,卫明很少直接参与其生活和学习,小苹果也明确表示要跟妈妈一起生活。因此,根据小苹果对林双的依赖程度及其真实意愿,林双可诉请获得小苹果的直接抚养权,而非简单以物质条件的优劣确定抚养权归属。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通常是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归属时通常综合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环境及子女年龄等因素进行考虑。实践中,往往有固定工作及物质条件更好的一方更容易获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对守约方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因此,我们应严守法治红线,共建文明家风。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马丽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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