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家事案件审理效果、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自2019年4月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携手探索合作机制,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委托阳光中心选派社工,开展家事调查、调解、心理疏导、回访观护、探望监督、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四年来,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的法官们与阳光中心的社工们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各类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身心健康、发展利益得到了全面保护。本期,我们继续分享合作机制建立以来的典型案例。希望每一位曾经经历或正在经历阴霾的孩子都能重新沐浴阳光,快乐成长。
案情
父母冲突不断 孩子被裹挟
小山与蔷薇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5岁的豆豆跟父亲生活,8岁的姐姐跟母亲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双方对对方直接抚养的孩子均有探望权,两个子女继续在上海生活。
可离婚后,蔷薇和小山在探望豆豆的问题上多次发生冲突。蔷薇指责小山不让她看豆豆,小山则觉得蔷薇探望豆豆过于频繁。两人的冲突愈演愈烈,蔷薇更是数次报警求助。有时,豆豆也在场,默默地倚在墙角,目睹大人们的争执。
不堪烦扰的小山,为了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擅自把豆豆带回老家,由豆豆的祖父母照顾,自己则在上海工作生活,每天与豆豆视频聊天。蔷薇知道后愤而提起诉讼,认为小山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且不亲自履行抚养义务,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豆豆随自己生活。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约定为主要理由未支持蔷薇诉请。蔷薇不服,提起上诉。
社工协助调查 二审作出改判
二审中,合议庭委托社工对蔷薇和小山的抚养条件、豆豆与父母及姐姐等亲属的关系进行调查评估。结果显示,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家庭成员互动方面,母亲均相对占优,而且豆豆尽管与父亲实际生活更久,但其实与母亲、姐姐及外公外婆建立起了更紧密的情感联系,也流露出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
参照社工的调查评估结果,二审合议庭通过与小山、蔷薇谈话,进一步核实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等。最终,二审合议庭根据男方未配合女方探望、曾擅自将孩子带至老家长达三个月等在案事实和证据,改判豆豆由母亲蔷薇直接抚养。
判后回访观护+家庭教育指导
帮孩子走出阴霾
二审结案后,考虑豆豆历经生活环境的多次变化及其身心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合议庭委托阳光中心的社工进行判后回访,并在蔷薇同意后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社工先与蔷薇电话沟通,了解豆豆成长状况,分析现在和豆豆一起生活的蔷薇和外公外婆等家庭成员教养态度,帮助蔷薇确定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之后,社工邀请蔷薇带着豆豆和豆豆的姐姐来到阳光中心的心理访谈室,由蔷薇通过单面镜观察两个孩子在社工指导下制作儿童沙盘家谱图。社工向蔷薇解读两个孩子在制作沙盘家谱图时投射出的心理需求,进一步向蔷薇提出家庭教育建议。约半个月后,社工再次联系蔷薇,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情况,并通过问卷帮助蔷薇评估指导成效。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蔷薇积极了解孩子当前的身心发展特点及心理需求,表示会和其他家庭成员统一教养态度,调整并改善教育方式,共同营造更贴近豆豆需求的家庭氛围。
法官点评
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旨在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并做好家庭教育。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从审判实践来看,在相关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很有必要。有的“二孩家庭”的夫妻离婚时,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简单粗暴地要求“一人一个”;有的家庭中,长期负责“隔代抚养”的祖辈“积极”加入到子女的离婚纠纷中;还有不少家庭,夫妻在离婚时,冲突不断,甚至出现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形,直接影响到孩子原本正常的生活状态……这些案件中,大人们忙着“相杀”,而孩子们的感受总被忽略,成为父母离婚过程中的受害者。这些家长显然都不同程度地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特别是对那些情节严重、拒不配合的家长,人民法院还可通过出具家庭教育令的形式,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当然,家庭教育指导本质上并不是一种“负担”或“惩罚”,它更像一种“帮助”。除了指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纠正不当的监护行为、错误的教养观念外,更重要的是为未成年人后续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本案中,我们根据案情委托社工开展判后回访,并为涉案未成年人的母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我们希望,在法院、阳光中心社工和家长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能够尽快从父母纷争所带来的阴影中走出来,健康、快乐地成长。
文中案件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上海二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