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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料“老油”、有害“减肥药”……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2月20日分类:转载浏览:249次举报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仍有商家为了牟利,

铤而走险,

最终身陷囹圄。

 

徐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2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共同经营的火锅店内,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采用过滤、加白开水、白酒、高温煮沸等方式重新加工制作成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有时也安排段某负责制作老油。期间,加入老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约人民币9万元。

 

20229190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滨湖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夜市商户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的后厨内放置的三桶油疑似老油,民警随即对徐某、李某和段某口头了解情况。三人主动供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民警立即扣押涉案的三桶油脂。

 

裁判结果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回收加工的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餐饮行业经营中已被食用过的餐品内的废弃油脂,容易滋生细菌、毒素,且存在较大的腐败变质风险,已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少数不法分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往往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广大餐饮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只有每个人心中都树立起依法生产经营安全食品的理念,才能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3月,被告人顿某某、曹某在河南省源江区潘庄村租赁一处民房生产加入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的咖啡、巧克力等减肥产品,销售给徐某、吕某等人。被告人徐某娇明知减肥产品中含西布曲明,仍销售给徐某权、张某凤、白某桥、胡某锐、白某义等人。被告人徐某权、张某凤明知从徐某娇处购买的咖啡、巧克力等减肥食品中含西布曲明,仍然通过淘宝、拼多多网店向社会销售。

 

20213月中下旬,被告人白某桥、胡某锐明知徐某权、张某凤销售的减肥食品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仍然参与共同销售活动,由徐某权、张某凤负责网店销售;白某桥提供资金十余万元扩大销售规模;胡某锐负责从徐某处进货、仓储、邮寄发货,并录制了直播视频。

20213月下旬,白某义经白某桥介绍担任网店客服,5月中旬接替胡某锐负责联系从徐某处进货、仓储管理、订单统计、邮寄发货等事项,白某义于同年6月明知道销售的减肥食品中含西布曲明后仍继续从事上述工作。

经审计鉴证,2021320日至同年625日,顿某某、曹某某销售金额共计68.84万元;2021320日至同年625日,徐某娇销售给徐某权等人含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金额共计42.44万元;2021320日至同年625日,徐某权、张某某、白某桥、胡某锐通过拼多多淘宝平台上的网店出售含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82.64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徐某权、顿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胡某锐、白某桥、徐某娇、白某义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曹某某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某娇、徐某权、张某某、胡某某、白某桥、白某义明知购入的减肥食品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处上述被告人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九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顿某某、曹某某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二百零六万五千二百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娇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权、张某某、白某桥、胡某某、白某义连带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二百四十七万九千二百元,其中白某义在其参与销售金额范围内连带支付四十九万四千一百元。责令上述八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宣判后,徐某权、顿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白某桥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人们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后会对心脑血管、中枢神经等产生不可逆的伤害,严重时可能导致非致死性心梗、非致死性卒中、心脏骤停、甚至死亡等。本案被告人被利益蒙蔽双眼,销售含违禁药物的减肥食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危害,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责令他们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充分彰显了法院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文章来源:安徽高院刑二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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