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类宣传标语早已为人熟知。然而,总有一些贪图方便、心存侥幸的驾驶员明知故犯,以身试法。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案件,被告人曾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鸠江区沈巷镇与朋友徐某某吃饭时饮酒。酒后,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沈巷镇某路段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处时,发现前方堵车,此时道路右边正好有一个辅道的岔路口,遂进入岔路继续行驶。这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徐某某通过后视镜看到后方有一辆警车开着警灯追赶过来,便立即告诉曾某某这一情况。但曾某某没有理睬,继续向前行驶至某驾校对面的小路里,一直开到里面后,却发现是条死路。于是曾某某便下车往附近田地里逃离,跑了100米左右被追来的执勤民警抓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沈巷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前后两次两家不同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03.51mg/100ml和99.2mg/100ml。两次鉴定结果均表明曾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浓度为99.2mg/100ml,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但其醉驾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法官说法
醉酒驾车的危害性已广为人知,严禁酒驾、醉驾也成为近年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宣传的重点。醉酒驾车,轻则入狱受刑,给自己留下无法抹去的人生污点;重则车毁人亡,给家人带来余生无尽的悲痛创伤。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必须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日常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如遇执勤交警例行检查,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积极配合,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文章来源: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