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不能忽视,也绝不容小视,但有些不法商家却投机取巧,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将低价购得的黄油产品重新包装,伪装成知名品牌的黄油产品,并通过电商平台出售,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拥有的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没有资质的黄油产品,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小五在未经某知名品牌黄油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某商铺内,将低价购买的大块黄油制品进行切割、封装后,使用印有某知名黄油品牌的包材进行包装,假冒成价格较高的知名品牌黄油制品,并通过其本人控制的多家网店对外销售。2022年11月起,被告人小欢受小五雇佣,帮助小五切割、封装、打包上述黄油制品。经审计,小五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小欢参与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2023年2月23日,公安人员先后将被告人小五、小欢抓捕归案,并查获涉案黄油制品及电子秤、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黄油制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被告人小五能否适用缓刑。小五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小五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其仅仅将合法购买的黄油制品重新包装,并没有添加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其行为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希望法官能考虑对小五适用缓刑。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小五系主犯,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经营数额高达80余万元,已经符合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此外,被告人小五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拥有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其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不具备食品保存、加工等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对食品进行切割和重新包装的行为,极易导致食品变质,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更容易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威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法官认为,被告人小五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五、小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小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小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一、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他人冒用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为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置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的明显标志,以及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其他人的服务相区别,而置于服务者的单位或者服务上的明显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对企业而言,商标既是企业形象也是产品形象,同时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因此保障企业的商标权,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加大对知识产权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于构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注入创新活力,激励中国经济向创新驱动转型,推动社会生产力正向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对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在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而且还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拘役刑删除,并且提升其法定最高刑,体现了对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更为严格的保护。因此,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不得冒用或者滥用他人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否则将可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小五和小欢并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的许可,就在同品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同时,小五和小欢的非法经营额分别为80余万元和5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小五和小欢判处刑罚。
二、将食品私自分装后再次出售,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五和小欢先大量购入某品牌的黄油制品,然后私自分装并假冒成知名高价品牌的黄油制品后向公众出售,这一行为除了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外,还有可能构成相关食品安全类犯罪。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含有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的,除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外,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在本案中小五、小欢并不具备相关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资质,其所分装黄油制品的地点是在卫生条件较差的出租房内,所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等也没有经过安全检验,因此其向社会公众出售的黄油制品具有被污染,或者滋生霉菌、细菌和病菌的风险。同时,小五和小欢亦不具备相应的食品卫生检测能力,其自身也并不能及时排查上述风险。其不在相关销售平台上显示真实身份与具体地址,在较为隐蔽的地方违法分装、销售黄油制品等客观情况,也使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对其进行监管,并最终导致其所销售的黄油制品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隐性威胁。因此,小五和小欢将食品私自分装后再次出售的行为,具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甚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风险。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量,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着重审查了涉案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并发现小五和小欢所销售的食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故而最终对小五和小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
为了避免买到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食品,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对于虽标注为“知名商标”但是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从非正规渠道购买的食品,一定要提高警惕。网购食品时,要注意保留消费咨询记录和消费凭证等,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在发现食品存在腐败变质等情况时,及时与商家、网购平台协商处理,必要时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介入或者进行投诉举报。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