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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拉岳父入伙,两人双双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195次举报

只要出租、出售闲置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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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为获利,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走账。张某为赚取更多佣金,拉拢其岳父李某加入。李某在张某的拉拢下,将其10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走账。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所提供的12张银行卡全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涉案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

 

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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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妥善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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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综合南昌经开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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