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己之私
竟然指使他人用挖机
将防洪圩堤背水面挖开
毁坏体积达400余立方米
案情回顾
2021年8至9月期间,彭某某为私建房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指使他人使用挖机将乐安河防洪圩堤背水面挖开,毁坏防洪堤坝体积达400余立方米。
经鉴定,彭某某的行为对堤坝稳定性有影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为26000余元。后彭某某对其破坏的圩堤按规范进行了回填并加固,堤坝的整体环境、安全性、功能性基本恢复。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建私房过程中,故意毁坏圩堤,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彭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对其破坏的圩堤进行了修复、使功能基本恢复,对彭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圩堤可以防御江湖泛滥
保障堤内生产生活安全
大家建房一定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审核
切勿因一己之私毁坏圩堤
触犯法律底线
文章来源:综合乐平市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