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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11400元,98年男子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162次举报

只要帮忙架设设备

就可轻松获得报酬

98年小伙受诱惑

沦为电诈帮凶

 

案情回顾

张某出生于1998年,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外务工。20233月,张某通过某软件结识一名男子,对方要求张某帮助其架设远程拨号通讯设备,便可获得报酬。

 

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他人电话卡,并将事先准备的手机、音频连接线、手机端APP等连接架设远程拨号通讯设备,为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帮助。

 

2023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400元。

 

法院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不是帮忙

而是帮凶

找工作时

要警惕轻松兼职”“日结佣金

等虚假招聘广告

千万别被小利诱导

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文章来源:综合赣州市章贡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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