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放贷
结果资金链断裂
下家还不上他的钱
他也没办法还上家的钱
那么,他的妻子有偿还义务吗?
近日
天津三中院就审理了一起
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21年至2022年
王某向张某先后借了300余万元
用于个人放贷
后因为资金链断裂
还差100多万没有按约定还给张某
张某屡次向王某索要欠款无果
后向王某的妻子李某索要欠款
亦无果
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王某和其妻子李某
一同支付余下欠款
法院审理
庭审中
原告张某诉称:
我们三人以前都是同事,关系处得还不错。后来王某找我借钱,答应给我利息,于是我便借给他了。
庭审过程中
张某提供了王某出具的借条
还拿出一段录音
证明王某的妻子曾表示
愿意跟丈夫一起偿还债务
录音中
王某的妻子明确表示会把钱还上
可庭审中王某的妻子却说
其是录音当天
才知道存在这笔借款
在录音以后不久就与张某离婚了
离婚以后就没有
再替他还账的想法了
裁判结果
三中院民一庭法官 仝伟奇
从出借人的聊天记录来看,借款人的妻子是不知情的。妻子始终属于案外人的角色,并且借款人把款项借到手之后,便立即如数转给了另外的借款人,实行放贷,收取高利赚取利差。
王某的妻子既不知情也没受益
并且王某借款从事的放贷行为
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一人承担所有债务。原告不服法院判决进行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天津三中院的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文章来源:天津三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