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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过户给子女,养老却没了保障,当你老了,要靠谁?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21日分类:转载浏览:292次举报

当你老了,头发白了……

当你老了,走不动了……

一首《当你老了》

唱出了多少老年朋友们的无奈……

 

一些老年朋友出于减轻子女生活压力等考量,会选择早早将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或亲友,同时希望子女尽到赡养义务。可生活有时却不尽如人意,房子才刚过户,养老就没了保障……

 

梅奶奶(化名)与前夫林某育有四名子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小萍等三名子女由林某抚养,小丽则由梅奶奶抚养。小丽成婚后定居境外,梅奶奶便一直独居在自己名下的房子里。

 

一天,82岁高龄的梅奶奶腹痛难忍,紧急住院治疗,需要重症监护三日。事发突然,小丽难以马上赶来,只好由在当地的小萍为主进行陪护,其他子女亦有参与。

 

住院期间,小萍拍摄了梅奶奶亲口说愿意赠与名下房产的视频。2天后,小萍就说服梅奶奶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书》。当日,小萍将梅奶奶带离医院,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小萍名下之后,小萍就不让社区义工及梅奶奶的朋友前来看望,还拿走了梅奶奶的身份证和退休金卡,伤透了梅奶奶的心。

 

于是,梅奶奶决定到法院起诉,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奶奶系高龄老人,长期独居,而小萍自小未与母亲共同生活,双方缺乏经济关联和感情基础。梅奶奶患病住院不到十天的时间,小萍利用梅奶奶处于患病、孤困状态,在其他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梅奶奶赠与唯一房产,使梅奶奶经济状况显著减弱,也让其他亲属丧失继承房屋的机会,容易埋下家庭纷争、亲属失和隐患,不利于梅奶奶的养老保障。

 

小萍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老年人的赡养、居住等权益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现实中,有些人不顾亲情道德,在老年人病重体衰、认知下降、意志薄弱的时候,用诱导、哄骗等手段,让老年人作出违背其本意的赠与的情形,严重损害老年人财产的自主处分权,最终导致血缘至亲对簿公堂。

 

本案是一起利用危困状态诱使老年人过户房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从赠与双方的行为认知能力,赠与行为的时机背景、三个效果相统一等方面综合考量,判决撤销赠与并恢复登记,为老年人权益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对弘扬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小思提醒

房产是晚年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在处置唯一住房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子女关系等各项情况,慎重作出赠与或低价转让给子女的决定,以防老无所居、老无所养。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在赠与协议中约定将履行赡养义务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或在房产上为自己设定居住权等方式降低风险。

 

文章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提示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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