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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 | 缓刑期间又拒执?数罪并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21日分类:转载浏览:413次举报

获得了缓刑的机会

却不好好珍惜

在缓刑考验期内

还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那么等待他的

将是数罪并罚

 

近日,南湖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沈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基本案情

沈某是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12月,法院裁定确认该物流公司需偿还某担保公司代偿款、违约金等共计34万余元,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沈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20233月,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后沈某主动联系法院,并作出还款的承诺,但最终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因沈某拒不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其罚款,并责令其在指定日期前将车辆移交法院扣押,但沈某拒不交付。至案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合计4.6万余元,沈某仍有近30余万元尚未履行。

 

法院认为,沈某的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沈某刑事拘留期间,其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另查明,20233月,沈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其他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目前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法院审理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外,被告人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考虑到沈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其亲属也已代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最终,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中,法院会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当事人适用缓刑。但缓刑不等于自由,缓刑是法院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做事的机会,它不等同于无限的行动自由。本案中,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被执行人更应自觉遵守法律,在自身涉执案件后,应积极与法院联系,主动申报财产,依法履行法定还款义务。

 

同时,法院正告所有被执行人:诚信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损害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最终都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南湖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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