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然而
很多人在喝酒后心存侥幸
觉得才喝了一点应该没事
恰恰是这种侥幸心理
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置于险境
近日,海盐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中途撞到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住院,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撞上“醉驾”,两人正所谓“不是醉驾不聚头,损失财产和自由”。
案情回顾
“喝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你知道吗?”
“知道的,我也开了十几年车了。”
“那为什么明知故犯?”
“一时糊涂啊,我以为慢慢开就行,结果酿成大祸。”
时间拉回今年1月30日晚,“嘭”的一声,被告人谭某驱车撞上了对向来的一辆电动车,事情发生后他后悔不已。
当天晚上,谭某驾车去朋友家做客,“我朋友说,他从老家带了点泸州老窖白酒,说要跟我来两杯,酒瘾上头了我就答应了。”谭某先喝了二两白酒后,又喝了一听啤酒,酒足饭饱后驱车离开。
然而回家途中,谭某在一座石桥上和一辆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大腿骨折,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时我从朋友家出来的时候,朋友劝我不要开车,找个代驾,但我当时没听进去,现在真的很后悔。”谭某吐露。
出乎意料的是,被害人李某当晚也在家中和朋友小聚,聊天聊得正酣不免几杯小酒下肚。喝了三两白酒和三两黄酒后,他未佩戴安全头盔,开着电动车打算去街上买东西,谁知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
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
法院认为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谭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支付了被害人住院医疗费的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但同时具有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轻伤二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最终,海盐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2个月10天,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驾车危害多,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不仅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亦要对李某的人身及财物损失按责任进行赔付;同时,李某不仅受伤住院,还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自己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付出代价。
广大驾驶人员应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免酿成事故,害人又害己。
文章来源:海盐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