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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育双方分手后,非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15日分类:转载浏览:186次举报

男女未婚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分开。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生子,非婚生子女该如何抚养?一起来看巨野法院柳林法庭谷训山法官审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6月郝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211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218月生育一男孩聪聪(化名),20228月双方因生气吵架开始分居生活。两人同居期间所生男孩聪聪一直随郝某生活。现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聪聪并要求刘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刘某辩称:

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分居过错在郝某,刘某要求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应当对其抚养教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 聪聪已年满两周岁,现随郝某生活时间较长,形成较为固定的生活习惯,若改变其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法院确定由郝某抚养聪聪,刘某支付抚养费为宜。现聪聪已年满两周岁,参照菏泽市202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院酌定由刘某一次性支付给郝某孩子抚养费720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的非婚生男孩聪聪由原告郝某抚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由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某孩子抚养费72000元。

 

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可这并不代表法律鼓励、支持未婚生育。通过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反馈的信息来看,相当比例的非婚生子女缺乏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他们可能会在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环节面临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实现也存在现实障碍。此外,在户口登记中,非婚生子女也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要选择未婚先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五十三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文章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 陈静奎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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