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萧某寻衅滋事一案经汕头潮南法院一审、汕头中院二审生效,被告人萧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萧某先后于2018年、2022年在两网络平台分别注册账号。2022年7月至8月,被告人萧某因与被害人唐某在网络上发生口角,遂利用上述两个账号在两网络平台发布视频作品和直播,多次使用低俗的语言辱骂被害人唐某。经查,被告人萧某发布包含辱骂被害人唐某内容的视频作品9个,点赞数累计超1万次,转发量累计超5千次;直播6次,每次观看人数超过1千人次,高峰时观看人数超过9千人次。
2022年12月,被告人萧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潮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萧某利用信息网络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萧某案后能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又应当从重处罚。潮南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萧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潮南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