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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分担,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217次举报

基本案情

张甲和张乙是叔侄关系

2013年年底

张甲因经营运输急需用

向张乙借款10000

张甲当时在外地

便由张甲的妻子刘某

到张乙家取走现金10000

 

20145

张甲和刘某感情不和离婚

张乙向张甲和刘某催要借款

刘某以二人已离婚

且离婚协议中约定

婚前债务由张甲承担为由

不同意承担债务

张乙多次索要无果后

遂于20237

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六百七十九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张甲、刘某二人

借到张乙现金10000

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

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案涉借款发生在

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且当时借款由刘某亲自取走

并用于张甲经营车辆运输生意

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刘某辩称

双方在离婚时约定

离婚前的债务由张甲承担

并以此为由

主张本案借款应由张甲偿还

该约定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二被告已经离婚

但依照法律规定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所负的共同债务

依法应当共同偿还

故对于张乙要求张甲、刘某

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郭厚利   辉县市法院

速裁庭一级法官

本案中二被告离婚时签订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

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现实中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时

一般都会签订离婚协议

协议除约定双方自愿离婚

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外

还往往约定债务的分担

但依照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的约定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有证据证明

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

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即使双方已经离婚

也应当共同偿还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辉县市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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